(2017)湘1123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胡志和与盘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和,盘继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3民初153号原告:胡志和,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被告:盘继华,男,瑶族,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原告胡志和与被告盘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志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盘继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志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盘继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60000元,共计1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盘继华因建房需要资金周转,于2014年9月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为2000元每月,期限为三个月,并写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此款,被告以没钱为由拖延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盘继华辩称,借款时房子已建好,借款是用于买青山做生意的,当年四个月的利息已付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盘继华因经商需要资金,于2014年9月6日向原告胡志和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每月2000元,每月6日付利息。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期限为三个月。原告在给付款项时扣除了当月利息2000元,实际只借给被告48000元。借款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6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至今仍未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有被告盘继华出具的借条在案为凭,足以认定。原告在出借借款后,有依法主张债权的权利,被告在收到借款后有按约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预先在本金50000元中扣除了当月的2000元利息,因此本次借款的本金应认定为48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按借条约定的每月2000元利息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因原、被告未对逾期利率作出约定,且约定的借期内的利率超过了年利率24%,对超过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法确定逾期利率为月利率2%。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盘继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志和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6日起按2%的月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盘继华负担850元,胡志和负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高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炜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