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赵立与庞雪濛、孙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庞雪濛,孙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046号原告:赵立,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庞雪濛,女,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孙琳,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赵立与被告庞雪濛、被告孙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赵立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津Q×××××号汽车由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庞雪濛协助原告对津Q×××××号车辆进行过户;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庞雪濛支付原告损失费用50000元,被告孙琳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原告向被告孙琳购买津Q×××××号小型客车,双方约定总价款18万元,后原告将购车款交付被告孙琳。但涉诉车辆登记在被告庞雪濛名下,被告孙琳为实际所有人。原告将购车款交付被告孙琳后,孙琳将涉诉车辆手续交予原告。后被告庞雪濛口头承诺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庞雪濛要求协助过户,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因此原告提起诉讼。庞雪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庞雪濛一直居住在天津市××××号,且户籍一直在东丽区该地点。同时被告孙琳原居住于天津市中铁国际城诗景颂苑14-201号,并非河东区靖泰里。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孙琳称,对于庞雪濛的住所地没有异议。被告孙琳是2017年1月到天津市河东区靖泰里租房居住的。此前居住满一年的地方确实是天津市中铁国际城诗景颂苑14-201号,这个地址是被告之父的房屋。同意移送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庞雪濛的住所地系天津市××区,被告孙琳的户籍地为天津市王串场盛宇里,且孙琳自2017年1月才搬至天津市河东区居住,其上一个居住满一年的地点亦为天津市,故本案不属本院管辖。经向原告询问情况,原告表示认可,并要求将该案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庞雪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宏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