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胡献珑与山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献珑,山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7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献珑,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汾西重工退休职工,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大街16号万国小区1号楼地下室负1层。法定代表人:张鹏,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留下,男,1987年1月4日出生,山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山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宿舍,身份证号:×××。上诉人胡献珑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献珑于2017年4月21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献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献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53元,减半收取1476.5元,由上诉人胡献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申延艳审判员 冯金林审判员 牛晓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梦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