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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安徽华奇管业有限公司与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奇管业有限公司,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807号原告:安徽华奇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彭余根,该公司经理。被告: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人民路95号。法定代表人:杨芝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奇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奇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奇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华奇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4元,减半收取1602元,由原告安徽华奇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皖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小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