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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占军、李伟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占军,李伟华,吴成文,李晓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周占军,男,汉族,1962年12月16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李伟华,女,汉族,1979年8月29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吴成文,男,汉族,1969年2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大安市。被执行人李晓丰,男,汉族,1979年2月20日出生,住保定市容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占军与被执行人李伟华、吴成文、李晓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占军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684执31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卫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