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5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曾卫与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卫,张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1059号原告:曾卫,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斌,渠县三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东,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卫与被告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卫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卫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曾卫负担。审判员 杨小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