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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5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曾卫与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卫,张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1059号原告:曾卫,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斌,渠县三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东,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卫与被告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卫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卫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曾卫负担。审判员  杨小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