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民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莱州市宏亭置业与任继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宏亭置业有限公司,任继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1933号原告:莱州市宏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永安办花园村。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太文,经理。被告:任继刚,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原告莱州市宏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任继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43元,减半收取24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松波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人民陪审员 张学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娄文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