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尹世兰申请执行李光富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世兰,李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2执17号申请执行人:尹世兰,女,1984年5月4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被执行人:李光富,男,1981年2月5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世兰与被执行人李光富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牟海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