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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尹世兰申请执行李光富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世兰,李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2执17号申请执行人:尹世兰,女,1984年5月4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被执行人:李光富,男,1981年2月5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世兰与被执行人李光富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牟海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