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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3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丁俊与上海虹房(集团)有限公司、李瑕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俊,李瑕娟,李蔚剑,上海虹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3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俊,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瑕娟,女,194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蔚剑,男,195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虹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作理,董事长。上诉人丁俊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21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俊于2017年4月11日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丁俊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丁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文怡审判员  王疆中审判员  王怡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