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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刑更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卢学同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学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更143号罪犯卢学同,男,汉族,1972年10月11日出生,文盲,河南省息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7日作出(2010)太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学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四万七千元。被告人卢学同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10)宜刑终字第0205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卢学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万七千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15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学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八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卢学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学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学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学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用审判员 周 卉审判员 徐际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婉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