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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忠喜、蔡永志、胡忠顺、胡忠文、龙腾飞、蔡永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忠喜,蔡永志,胡忠顺,胡忠文,龙腾飞,蔡永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81号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个旧市胜利路2号。法定代理人旃启宏,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胡忠喜,男,1966年9月4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蔡永志,男,1962年9月19日生,彝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胡忠顺,男,196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胡忠文,男,196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龙腾飞,男,198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蔡永昌,男,197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胡忠喜、蔡永志、胡忠顺、胡忠文、龙腾飞、蔡永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1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60879.6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8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813元,由被执行人胡忠喜、蔡永志、胡忠顺、胡忠文、龙腾飞、蔡永昌交纳(未交)。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葛文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