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海臣、河北瑞生药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臣,河北瑞生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御盛隆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邯市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臣,男,汉族,1964年7月14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河北瑞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昆仑大街85号。法定代表人:马宏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御盛隆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18号8层01号。法定代表人:马玉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王海臣申请执行河北瑞生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御盛隆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邯市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海臣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厂房及土地,因轮候查封等原因造成执行困难,当事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志强执行员 张荣续执行员 康全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