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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行审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正阳县国土资源局、王亚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正阳县国土资源局,王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4行审38号申请执行人正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徐新春,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团结,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肖海涛,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亚辉,男,汉族,1982年7月7日出生,住正阳县。申请执行人正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正国土监处(2016)5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6242.8元。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正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正国土监处[2016]5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王亚辉于2016年3月私自占用位于寒冻镇徐庄村菜园南组624.28平方米耕地用于建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属轻微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一、将非法占用的624.28平方米的耕地,退还给寒冻镇徐庄村菜园南组;二、没收私自占用的寒冻镇徐庄村菜园南组624.28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624.8平方米建筑物(东:吴潢路,西:道路,南:空地,北:王强);三、按每平方米拾元的标准进行处罚,合计罚款6242.8元;被执行人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申请行政复议,又没提起行政诉讼,至今没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正阳县国土资源局履行了催告程序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应交纳的6242.8元罚款。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加油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正阳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违法占地为由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6242.8元罚款的决定,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正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正国土监处(2016)5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6242.8元的决定。审判长 江 玲审判员 王 祯审判员 谢新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诗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