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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6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学刚与杨海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6民初255号原告陈学刚,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满族,个体。被告杨海玲,女,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陈学刚诉被告杨海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陈学刚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学刚撤回对被告杨海玲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刚撤回对被告杨海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00元,减半收取1,630.00元,由原告陈学刚承担。审判员 金  治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乌云图那木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