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6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学刚与杨海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6民初255号原告陈学刚,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满族,个体。被告杨海玲,女,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陈学刚诉被告杨海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陈学刚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学刚撤回对被告杨海玲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刚撤回对被告杨海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00元,减半收取1,630.00元,由原告陈学刚承担。审判员 金 治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乌云图那木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