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10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颖与刘美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颖,刘美玉,魏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059号之一申请人:刘颖,女,汉族。被申请人:刘美玉,女,汉族。被申请人:魏建民,男,汉族。原告刘颖与被告刘美玉、魏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颖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美玉、魏建民位于东营市东营区XX小区X幢X单元XX房产一处,保全标的额60万元,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美玉、魏建民位于东营市东营区XX小区X幢X单元XX房产一处(产权证号:辽河路字第XX号)。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刘颖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受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燕兆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