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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魏海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海洋,吕文东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财保50号申请人:魏海洋,住辽源市。联系电话188XX****XX被申请人:吕文东,住辽源市。联系电话156XX****XX申请人魏海洋诉被申请人吕文东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魏海洋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吕文东名下位于辽源市龙山区辽河半岛居住区,产籍号为的房屋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吕文东名下位于辽源市龙山区辽河半岛居住区,产籍号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任振龙审判员  王 贺审判员  王 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