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魏海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海洋,吕文东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财保50号申请人:魏海洋,住辽源市。联系电话188XX****XX被申请人:吕文东,住辽源市。联系电话156XX****XX申请人魏海洋诉被申请人吕文东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魏海洋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吕文东名下位于辽源市龙山区辽河半岛居住区,产籍号为的房屋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吕文东名下位于辽源市龙山区辽河半岛居住区,产籍号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任振龙审判员 王 贺审判员 王 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