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8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艳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丽,朱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8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张艳丽。被执行人朱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艳丽与被执行人朱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款8889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债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8108执2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树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浩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