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6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水花、孔正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水花,孔正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6157号申请执行人徐水花,女,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镜湖新区。被执行人孔正先,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镜湖新区。原告徐水花诉被告孔正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26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孔正先自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30日,每月月底前归还原告徐水花借款1万元,最后一笔1.1万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付清,合计16.1万元;若被告孔正先未按照协议履行任一期付款,被告自愿向原告支付3万元违约金并且原告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告孔正先到期未全部按上述内容履行,故原告徐水花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孔正先涉案较多,现去向不明,经本院查找无果。本案审理阶段没有对被执行人孔正先名下任何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执行中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名下较大金额存款;经查询房管部门,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本院已将孔正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实施了布控措施。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