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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本荣与刘本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本荣,刘本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221号原告:刘本荣,男,194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茌平县冯屯镇菜刘村村民。被告:刘本跃,男,汉族,茌平县冯屯镇菜刘村村民。原告刘本荣与被告刘本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刘本荣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本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刘本荣负担。审判员  任长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英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