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本荣与刘本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本荣,刘本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221号原告:刘本荣,男,194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茌平县冯屯镇菜刘村村民。被告:刘本跃,男,汉族,茌平县冯屯镇菜刘村村民。原告刘本荣与被告刘本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刘本荣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本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刘本荣负担。审判员 任长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英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