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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266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婷,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平舆县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代理人徐婷婷、被告刘某及代理人张亚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以其准备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