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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曹加程申请飞晓红、罗傅荆民间借贷纠纷(2016)云2301执58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加程,飞晓红,罗傅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587号申请人曹加程,男,1990年1月4日生。被申请人飞晓红,女,1988年6月29日生。被申请人罗傅荆,男,1987年11月4日生。本院在执行曹加程与飞晓红、罗傅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0200元(含执行申请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2583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祝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