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朱萍、杨雪镳与严国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萍,杨雪镳,严国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649号原告:朱萍,195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原告:杨雪镳,194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萍(系原告杨雪镳妻子),即本案第一原告。被告:严国芳,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煜(系被告严国芳儿子),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原告朱萍、杨雪镳与被告严国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朱萍、杨雪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萍、杨雪镳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朱萍、杨雪镳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斌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