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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国忠强与新民市农商银行(曾用名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忠强,新民市农商银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1086号原告国忠强,男,1977年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被告新民市农商银行(曾用名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代表人徐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国忠强诉被告新民市农商银行(曾用名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国忠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忠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国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树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祁 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