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达州市丽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德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丽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德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983号原告:达州市丽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皇马湾路66号。法定代表人:唐天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桂林,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德辉,男,194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达州市丽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德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丽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丽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达州市丽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惠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鲁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