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5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林、陈军、陈文超、李鑫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陈军,陈文超,李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5刑初55号公诉机关梓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林,男,生于1984年5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2015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追诉漏罪,于2017年1月6日从四川省川北监狱被押解回梓潼。现羁押于梓潼县看守所。被告人陈军,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5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5000元。因追诉漏罪,于2017年1月6日从四川省川北监狱被押解回梓潼。现羁押于梓潼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文超,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凤县。2016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追诉漏罪,于2017年1月6日从四川省川北监狱被押解回梓潼。现羁押于梓潼县看守所。被告人李鑫,男,199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2016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追诉漏罪,于2017年1月6日从四川省川北监狱被押解回梓潼。现羁押于梓潼县看守所。梓潼县人民检察院以梓检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林、陈军、陈文超、李鑫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荣理、代理检察员张强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林、陈军、陈文超、李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7日,被告人陈军邀约杨林,杨林邀约陈文超、李鑫窜至梓潼县预谋盗窃。当天,四被告人准备好实施盗窃的作案工具改刀后,2015年12月28日凌晨1时许,在被告人陈军带领下,四被告人窜至梓潼县文昌镇崇文街西段378号“潼画酒吧”,陈军、李鑫负责望风,杨林、陈文超进入酒吧内,将被害人贺某放于酒吧内的雪茄31包、泡椒凤爪2袋盗走。随后四被告人又窜至梓潼县文昌镇来爽街“韩都理发店”,采用撬锁入门的方式强行进入店内,被告人陈军、李鑫负责望风,被告人杨林、陈文超进入店内实施盗窃,将被害人陈某放于理发店内的ipad4一部、钻石戒指一枚、现金200元盗走。经鉴定,以上被盗物品价值5165元,其中在“潼画酒吧”被盗的物品价值2620元,在“韩都理发店”被盗的物品价值2545元。被盗香烟、泡椒凤爪已被四被告人使用,ipad4由被告人杨林销赃至广元市,所获赃款,被各被告人共同挥霍。四被告人均系公安机关从四川省川北监狱押解回梓潼县看守所追诉漏罪,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再审通知、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常驻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查终结报告、到案情况说明、提讯证、被告人杨林、陈军、陈文超、李鑫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被害人贺某、陈某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前科证明材料、随卷光盘清单、光盘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杨林辩解其虽是累犯,但已在广元利州区法院审理的盗窃案件中因系累犯已对其从重处罚过一次,本次犯罪如认定为累犯再次从重处罚,对其不公平。被告人陈文超辩称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林、陈军、陈文超、李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3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林、陈文超是直接进屋盗窃的实施者,是主犯,被告人陈军虽在盗窃实施过程中负责放风,但另外三名被告人均系其邀约后到梓潼作案,且作案地点亦是其带领另外三名被告人找到的,其行为对共同犯罪的实施和既遂起着积极重要的推动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李鑫负责防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四被告人归案后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林、陈军因故意犯罪,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林提出的不应认定为累犯的辩解与法律规定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属四被告人在原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在原判决宣告前还没有判决的其他罪,应当对本案确定的犯罪作出判决,与原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对四被告人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被告人陈文超提出其系初犯应从轻判处的辩解理由,因其多次参与盗窃,主观恶性较深,对其要求从轻判处的本部分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杨林、陈军、陈文超、李鑫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二、被告人陈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4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三、被告人陈文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四、被告人李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五、责令被告人杨林、陈军、陈文超、李鑫退赔被害人贺某损失人民币262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损失人民币27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春名代理审判员 何汶洋人民陪审员 何永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学雄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