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昱烨与黄文莉、梁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昱烨,黄文莉,梁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664号原告:黄昱烨,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爱,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莉,女,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梁劲,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黄昱烨与被告黄文莉、梁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黄昱烨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昱烨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昱烨撤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昱烨负担。审判员 张伟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羽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