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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兰某光、李某响、张某国、李某学聚众斗殴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响,张某国,兰某光,李某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50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响,男。 被告人张某国,男。 被告人兰某光,男。 被告人李某学,男。 上述四被告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0日自动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7〕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响、张某国、兰某光、李某学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响、张某国、兰某光、李某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12月2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响与被告人张某国在深圳市南山区某麻将馆旁,因电动单车摆放问题发生争吵,继而引起打架,李某响用拳头朝张某国脸上打了一拳。张某国被打后跑至麻将馆内喊其侄女婿被告人兰某光等人出来帮忙,兰某光出来后与李某响厮打在一起。李某响被打后也叫了楼上老乡下来帮忙打架,李某响父亲被告人李某学见状也立即上前对张某国进行殴打。四被告人及老乡等打斗在一起,直到南山分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双方才停止打斗。厮打过程中张某国、李某学二人受伤。 经鉴定,张某国、李某学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四被告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即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响、张某国、兰某光、李某学犯聚众斗殴罪,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四被告人判处五至六个月拘役。 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有下列经示证、质证的证据在卷为证:受、立案登记,到案经过,和解协议,四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人张某新的证言;被告人李某响、张某国、兰某光、李某学的供述;司法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张某国、李某响、张某新的辨认笔录;案发过程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响、张某国、兰某光、李某学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客体、犯罪动机及犯罪对象上。首先,聚众斗殴罪的客体主要是公共秩序,故意伤害罪的客体为他人身体健康。综合全案证据可见,本案主要后果为二人轻伤,并未对公共秩序产生明显不良影响或引发社会公众的不安、恐惧。其次,关于各被告人犯罪动机。李某响、李某学及张某国、兰某光两方因偶发事件引发冲突,进而互殴导致双方各有损伤,两方人员的犯罪动机并非称王称霸或逞强斗狠等,而是因口角纠纷临时起意伤害对方。再次,关于犯罪对象。聚众斗殴罪中的双方视对方为整体犯罪对象,打击目标具有随意性。而本案起因于李某响及张某国之间的冲突,其二人之间伤害对象明确,后续出于帮忙目的参与打斗的人亦有犯罪对象较为明确的特征。综上,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响、李某学及被告人张某国、兰某光两两共同犯罪,所起作用相当,本院不予区分主、从犯。四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其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本院依法对四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互相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足以达到惩戒的目的,本院决定对其四人适用缓刑。综合考虑本案起因,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谅解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兰某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李某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湘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