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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金全与许玉芹、陈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全,许玉芹,陈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全,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许玉芹,女,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陈雷,男,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李金全与被执行人许玉芹、陈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200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被告许玉芹欠原告李金全工程款人民币9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被告许玉芹向原告李金全偿付上述欠款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上述欠款付清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准双倍计算;上述一、二项被告许玉芹逾期未付,由被告陈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雷在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许玉芹追偿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金全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返还借款、支付利息损失并负担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闫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