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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黄辉、康亚琴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辉,康亚琴,茅忠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辉,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康亚琴,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宝波,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茅忠慧,女,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友情(被申请人之夫),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峰,天津中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黄辉、康亚琴因与被申请人茅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4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辉、康亚琴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4721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原审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双方银行流水证明其不欠被申请人款,是被申请人欠其款;2、原审中,被申请人持有的借条真实,但不应采信,双方未经对账、清算。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申请予以再审。被申请人茅忠慧提交意见称,1、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的时间超过了法定期限;3、原审中,其提交了借据及转账凭证,原审判决的主要证据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不存在再审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经本院依法向黄辉、康亚琴公告送达,逾期后,黄辉、康亚琴以及茅忠慧均未提出上诉,原审判决已于2016年2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23日,黄辉、康亚琴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该申请再审的时间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所规定的期限。综上,黄辉、康亚琴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辉、康亚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瑞凯代理审判员  孙 洁代理审判员  杨学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甜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