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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31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孙庆红与孙文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红,孙文凯,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31民初66号原告:孙庆红,女,汉族,1981年4月5日出生,山西省沁源县沁河镇学孟村人。被告:孙文凯,男,汉族,1992年2月8日出生,山西省沁源县景凤乡汝家庄村人。委托代理人:史少奇,沁源县沁河镇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源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雁斌,任经理职务。原告孙庆红诉被告孙文凯、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孙庆红于2017年4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庆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庆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庆红承担。审判长  赵德智审判员  杨沁峰审判员  王 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紫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