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丛荣与刘志明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荣,刘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丛荣,女,汉族,住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刘志明,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2010)威环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威环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