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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陶一波、许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一波,许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22执恢104号 申请执行人:陶一波,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许凯,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陶一波与被执行人许凯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许凯银行存款24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韦玲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 发: 核 稿: 会签单位: 拟稿人: 打 印 份 (2016)皖0122执恢104号 文件标题: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陶一波,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店埠镇八斗路县残联宿舍。 申请执行人:许凯,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包公镇大许村一组。 申请执行人陶一波与被执行人许凯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许凯银行存款24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崔明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韦玲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稿) (2014)肥东执字第01211-3号 杨成云、丁太权: 我院对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锦翔塑编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宜柏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提取(扣留)芜湖市宜柏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杨成云、丁太权处的租金收入215800元。 收款单位:肥东县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 账号:13×××72。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注:此联附卷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6)皖0122执字第974号 : 我院对申请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连喜等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附:(2016)皖0122执字第974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O一六年七月日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 ()肥东执字第号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你院()肥东执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 二、 此复 年月日 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