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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安徽省怀宁县兴宁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与王孝恩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怀宁县兴宁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王孝恩,陈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81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怀宁县兴宁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必权,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孝恩,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陈小梅(王孝恩之妻),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怀宁县兴宁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与王孝恩、陈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孝恩、陈小梅应连带支付货款109300元及案件受理费2486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王孝恩、陈小梅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向金融机构及互联网银行查询存款,向证券登记机关查询证券,向企业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辆登记机关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玉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