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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北碚区缙云山水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碚区缙云山水小区业主委员会,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270号原告:北碚区缙云山水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碚区缙泉路1号。负责人:许健,该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伟,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中区科技中三路5号国人大厦A栋4楼4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71947T。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扬骥,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碚区缙云山水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碚区缙云山水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碚区缙云山水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碚区缙云山水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北碚区缙云山水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邹 焱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彭时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