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27执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三明天泰制药有限公司、张连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三明天泰制药有限公司,张连发,饶凤眉,福建省三明天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7执248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天泰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沙县天泰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176177-9。法定代表人:黄金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景川,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连发,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饶凤眉,女,195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天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金明中路(三明亿鑫公司一楼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0518613-2。法定代表人:张连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天泰制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天泰实业有限公司、张连发、饶凤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天泰实业有限公司、张连发、饶凤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天泰实业有限公司、张连发、饶凤眉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天泰制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逾期产生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变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隆彬代理审判员  张德浚代理审判员  张承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汤文婷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