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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11民初10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孝连、高永芳等与阜阳市诚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孝连,高永芳,史春芳,杨金龙,杨金宇,阜阳市诚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沈海涛,临沂海发物流有限公司,王传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1095号之一原告:杨孝连,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高永芳,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春芳(杨孝连、高永芳儿媳),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史春芳,女,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杨金龙,男,200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杨金宇,男,201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二原告共同的法定代理人:史春芳(杨金龙、杨金宇母亲),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五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诚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北京中路水利局机械施工处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蒋建保,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海涛,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海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保太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周彬,公司经理。被告:王传玉,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以上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宝,平邑县平邑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金源路35号。负责人:李连亮,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继静,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根源,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孝连、高永芳、史春芳、杨金龙、杨金宇与被告阜阳市诚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沈海涛、临沂海发物流有限公司、王传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孝连、高永芳、史春芳、杨金龙、杨金宇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孝连、高永芳、史春芳、杨金龙、杨金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74元,减半收取为7137元,由原告杨孝连、高永芳、史春芳、杨金龙、杨金宇负担。审判员 万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廷飞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