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执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南京洛浦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体育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洛浦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体育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执138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洛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高新技术开发区新科三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万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丽霞,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德州市体育中心,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康博大道888号。法定代表人:朱军,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晶,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洛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市体育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德州市体育中心自动支付全部货款,申请执行人南京洛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执138号案件的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宝栋审判员 张志秋审判员 包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