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1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浪辉、陈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浪辉,陈民,冯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1执285号申请执行人:李浪辉,男,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西苍梧县。被执行人:陈民,男,汉族,1985年8月3日出生,住广西苍梧县。被执行人:冯耀,男,汉族,1971年9月29日出生,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李浪辉依据生效的(2016)桂042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5617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42.62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进行核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陈民名下有号牌号码为桂D×××××宝马牌小汽车1辆,冯耀名下有号牌号码为桂D×××××本田牌汽车1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签字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飞文审判员 潘锦波审判员 卢远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启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