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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8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张小坚与深圳市兄朋联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隆川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坚,深圳市兄朋联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隆川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8民初266号 原告:张小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峰,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兄朋联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花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生,广东惟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丽,广东惟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隆川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图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之明,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坚诉被告深圳市兄朋联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隆川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坚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兄朋联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隆川物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小坚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兄朋联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隆川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7.5元,由原告张小坚负担;原告张小坚已经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5元,多预缴的597.5元由本院直接予以退回。 审判员 罗    鸣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江雪珠(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