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495号原告:李某1。被告:李某2。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李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