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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495号原告:李某1。被告:李某2。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李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