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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4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奕辰与崔爱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奕辰,崔爱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1民初4864号原告:刘奕辰,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居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刘玉莲。被告:崔爱立,男,1987年3月2日出生,农民,原籍遵化市刘备寨乡宫里村,现下落不明。原告刘奕辰与被告崔爱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奕辰委托代理人刘玉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爱立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奕辰诉称:2015年12月27日,被告称资金紧张在原告处借款6万元,承诺按照月息6%给付利息,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故起诉,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刘奕辰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2015年12月27日原告刘奕辰与被告崔爱立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证据二、2015年12月27日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明细一份。证据三、2015年12月27日被告崔爱立出具的收条一份。上述三份证据均欲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双方约定月息6%。被告崔爱立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7日,被告崔爱立在原告刘奕辰处借款,当日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该借款合同载明:2015年12月27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6万元,双方约定月息6%,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5年12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当日,原告刘奕辰通过其本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66账户向被告崔爱立名下账户62×××10账户转账55800元。同一日,被告崔爱立为原告出具了收条一份,该收条载明:今收到出借人刘奕辰现金60000元(陆万元)收款人:崔爱立2015年12月27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原告刘奕辰与被告崔爱立的银行转账金额虽然为5.58万元,但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金额为6万元,被告亦为原告出具了金额为6万元的收条,且被告未能向本院提交双方实际借款金额为5.58万元的相关证据,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在原告处借款本金为6万元。现被告崔爱立未能依照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偿还借款,原告刘奕辰起诉要求被告崔爱立偿还借款6万元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为月利率6%,即年利率72%,未约定逾期利率,该约定已经超过年利率24%,对超过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被告崔爱立应以借款本金6万元为基数,给付原告刘奕辰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崔爱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爱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奕辰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付。二、驳回原告刘奕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2120元由被告崔爱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王浩楠人民陪审员  刘少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