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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3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佳得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元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佳得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何元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368号原告:四川佳得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核桃村*组综合楼*号楼*层**号。法定代表人王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颖(特别授权),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元蓉,女,生于1974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原告四川佳得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元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佳得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佳得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佳得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四川佳得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卫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