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郑无迪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无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25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无迪,女,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现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3月1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6日对被告人郑无迪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无迪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跃顺、书记员项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无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3日8时许,被告人郑无迪在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街道刘某某开的“恩美专业纹绣”店内盗窃金项链一条。经公主岭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2366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无迪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郑无迪在开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3日8时许,被告人郑无迪在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街道刘某某开的“恩美专业纹绣”店内盗窃金项链一条。经公主岭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2366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无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物已返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无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人员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人证言,失主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郑无迪的供述,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无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无迪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郑无迪当庭认罪,并将赃物予以退赔,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无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732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赵德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良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