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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程某与刘某甲、刘某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刘某甲,刘某乙,湖北茂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5执25号申请执行人:程某。被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被执行人:湖北茂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程某与刘某甲、刘某乙、湖北茂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25民初86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于2017年1月9日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通过对上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查询及财产登记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忠君审判员  方正友审判员  肖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