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1063仇文卿与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文卿,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6民初1063号原告:仇文卿,男,1975年5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新城路25号。法定代表人:丁晓荣。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系该公司股东。原告仇文卿与被告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嵘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文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仇文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惠嵘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69848元。事实与理由:其于2014年2月进入惠嵘公司工作。公司因资金周转等问题一直拖欠工资。2015年2月12日,惠嵘公司向其出具欠薪单,确认欠发其2014年工资27274元。2015年12月31日,惠嵘公司出具欠薪单确认结欠其2015年工资70554元。2016年12月31日,惠嵘公司出具欠薪单确认结欠其2016年工资72020元。其多次催讨,但公司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惠嵘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仇文卿系惠嵘公司员工,任电焊工一职。2015年2月12日,惠嵘公司向仇文卿出具欠薪单一张,载明“仇文卿(员工):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计欠发您工资27274元(贰万柒仟肆佰柒拾肆元),双方确认无误”。2015年12月31日,惠嵘公司向仇文卿出具欠薪单一张,载明“仇文卿(劳动者):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计欠发您的工资70544元(大写:柒万零伍佰伍拾肆元正),利息按银行定活两期利率计算。双方确认无误”。上述两张欠薪单落款处均有仇文卿及丁晓荣的签字,并加盖有惠嵘公司公章。2016年12月31日,惠嵘公司再次出具欠薪单,载明“仇文卿(劳动者):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欠发您的工资72020元(大写:柒万贰仟零贰拾元整)。双方确认无误。”落款处有仇文卿的签字,并盖有惠嵘公司公章及惠嵘公司财务专用章。以上事实,由欠薪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劳动报酬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仇文卿主张的劳动报酬有惠嵘公司出具的欠薪单佐证,惠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欠薪单的真实性及仇文卿主张的欠款事实予以确认。仇文卿要求惠嵘公司支付劳动报酬169848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惠嵘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支付仇文卿劳动报酬16984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8元,由惠嵘公司负担,该款已由仇文卿预付,惠嵘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将应负担部分迳付仇文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沈力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钰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