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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5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美行与刘向阳、合肥庐阳区刘大夫美容整形门诊部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行,刘向阳,合肥庐阳区刘大夫美容整形门诊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539号原告陈美行,女,1987年9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栾星慧,北京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金玉,北京颂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向阳,女,1952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合肥庐阳区刘大夫美容整形门诊部,住所地合肥市长沙中路130号。经营者徐娟,女,34岁,住合肥市庐阳区长江路9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行与被告刘向阳、合肥庐阳区刘大夫美容整形门诊部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美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行撤诉。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欣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