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刑终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俭、冉秀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俭,冉秀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刑终238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俭,男,1991年3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黑龙江省讷河市。2010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冉秀成,男,1994年7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汉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2017年3月31日被曲阳县人民法院监视居住。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俭、冉秀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17)冀0634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冉秀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徐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俭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俭撤回上诉。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4刑初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康珍惠审 判 员 田银娇代理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