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成珍与阿荣旗科宇牧业饲料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成珍,阿荣旗科宇牧业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1执371号申请执行人:苏成珍,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华安乡丰收村*组。被执行人:阿荣旗科宇牧业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那吉屯农场场部。法定代表人:陈立军,董事长。苏成珍与阿荣旗科宇牧业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阿荣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1民初2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成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成珍与被执行人阿荣旗科宇牧业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给付借款本金600,000元,支付利息124,000元,并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1-计算给付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阿荣旗科宇牧业饲料有限公司共计给付案件款650,000元,申请执行人苏成珍自愿放弃剩余案件款。现案件款650,000元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荣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1民初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