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程春林与程德彪、朱森海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春林,程德彪,朱森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1791号原告:程春林,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程德彪,男,51岁,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朱森海,男,28岁,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春林与被告程德彪、朱森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丽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瑞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