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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1558号原告朱某,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谷景志,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司振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彦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