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1558号原告朱某,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谷景志,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司振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彦丽 微信公众号“”